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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院区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1、住院办理:在门诊二楼收费大厅住院收费处请主动出示并读取患者本人社保卡(市民卡)办理入院手续,入住后请配合所住病区进行人、证核对,禁止冒用他人证件入院。

2、预交款:住院时先由个人缴纳预付金,职工医保按13预交;城乡居民医保按11.8预交;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监测对象经首诊转诊,在我院住院享受一站式结算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免收住院押金,出院时实行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3、起付标准:年度内第一次住院1000元,第二次及以上500元。

4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12%乙类费用先由个人自付5%后,再按甲类费用支付比例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乙类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甲类费用支付比例执行。乡村振兴的参保居民,其医疗费补偿按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执行。

5医保统筹封顶线: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进入大病险种报销(年度职工45万封顶、城乡居民40万封顶)。

6职工大额报销: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费用,大额支付90%。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规定的部分,大额支付50%

城乡居民大病报销:起付标准为1.2万(特殊人员6000元),大病分段支付比例:1.2-3万,支付60%3-10万,支付65%10万以上支付75%;特殊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

7新生儿: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在出生12个月之内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8、生育保险: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使用 “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不设置起付线。人工终止妊娠医疗费: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人工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9、意外伤害:到门诊二楼收费大厅2号窗口领取外伤调查表,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审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实后确定意外伤害类别。未按规定申报或不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类别纳入报销。

10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6、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11出院结算

将出院记录交至2号窗口,等待审核后到45号窗口结账。

12、异地就医流程:省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跨省异地就医由患者通过医保心服务、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自主办理。

中心人民医院医保办宣   咨询电话:66756006482807648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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