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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农村低收入人口乡村振兴战略政策须知
一、享受“一站式”结算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监测对象经首诊转诊,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收住院押金,出院时实行“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二、合理控费,着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

上述对象住院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严格控制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外省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

三、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可享受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上述对象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100%

(二) 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大病保

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大病保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

(三)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8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

(四)对上述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的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的支付比例为90%;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支付比例为70%。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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